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权责发生制:理解不准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3473
     
      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务中,不少人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性等原则,这些都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讲的“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共存着其他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其实就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举例来说,某一企业向另一企业拆借资金,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付利息1000万元,后企业未实际支出,企业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财务费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予以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以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的依据在哪里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利息支出”。所谓支出,是要有实际支出动作的,也就是这笔利息要实实在在付出后才能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相关性等其他问题。所以,利息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拓展到税前其他扣除项目,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在很多条款中都规定了相关税前扣除要“支出”、“支付”、“缴纳”和“拨缴”等。  

      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少数正列举的项目可以预提扣除外,其他扣除一律要真实发生的。所以,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也得到了验证,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换言之,如果在汇缴结束时,尚未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应在汇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了维修费用500万元。假设该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因该房屋尚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保修期内,且该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就维修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正在打官司。也就是说,该笔500万元的维修费用是否最终由开发企业承担未完全确定;税务机关以该费用为“未决费用”为由,对该笔支出纳税调增。这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要求。这种确定,最主要是金额的确定。如果通过审判发现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保修范围,法院判决开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确定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也有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明确了四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要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的情况下,才确认为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这一条恰恰是对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挑战。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以往和买方的交易经验、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作出职业判断,以此确认经济利益是否有较大可能流入企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所得税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摒弃了这一条。确定性原则还体现在对企业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都不得扣除。当然,坏账准备以及各类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在与会计博弈后妥协,允许在一定年度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提扣除,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回归。  

    相关文章: 权责发生制 税务风险

    · “互联网+”家装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2018-04-28
    ·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2017-01-05
    · 权责发生制:理解不准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2017-01-05
    · 中央企业海外并购后涉及的跨境商业模式--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及应对 2016-09-26
    · 闲扯税务风险 2016-09-26
    · 车贷免息还能免税吗?看一则广告引发的税务风险 2016-09-26
    · 想降低税务风险,合同就需要这样签! 2016-09-26
    · 税务机关眼里:银行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几个“死穴”! 2016-06-27
    · “营改增”后旅行社挂靠经营税务风险倍增 2016-06-27
    · 从分析性复核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看企业的税务风险!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